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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1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下同)和农资(含鱼药、兽药,下同)经营门店全面履行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资经营门店的确定、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三条 本“红黑榜”制度是指把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资经营门店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为“红榜”和“黑榜”对象名单。

(一)“红榜”指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质量安全控制保障能力较强,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被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农资经营门店,通过本制度确定并予以通报表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资经营门店名单。

(二)“黑榜”指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不稳定、控制保障能力差,存在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制度确定并予以通报警戒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资经营门店名单。

第四条“红榜”对象确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远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要求,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

(二)生产的农产品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

(三)标准化项目被认定为县级以上“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的;

(四)生产的农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的;

(五)连续三年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均合格的;

(六)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单位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列入“红榜”:

(一)按照《远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要求,在年度考评被一票否决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资经营门店;

(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违法属实的;

(五)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黑榜”对象:

(一) 按照《远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要求,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

(二)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储藏、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鱼药、兽药的;

(四) 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荣誉的;

(五)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的;

(六)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 当年连续2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八) 生产过期、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农产品的;

(九) 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的;

(十) 拒不召回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

(十一) 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二) 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当年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或处罚金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

(十三)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第七条 “红黑榜”名单确定程序:

县农业局(畜牧局)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按行业(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分别组织专班,每半年对我县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资经营门店进行评价,拟定“红榜”和“黑榜”名单草案。

县农业局(畜牧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资经营门店严重违规,可直接确定列入“黑榜”名单。

对拟列入“红榜”的名单应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对拟列入“黑榜”的名单应向业主单位通报,并充分听取其申诉理由,在其提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认定申诉不成立的,确定为“黑榜”对象。

第八条 “红黑榜”名单公布:

县农业局(畜牧局)确定“红黑榜”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农业局(畜牧局)部门网站和诚信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公布的“红黑榜”名单上报市农业局各行业(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红黑榜”名单撤销:

当“红榜”名单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情形时,应予撤销。“红榜”撤销程序为:由县农业局(畜牧局)组织专班进行审查,根据撤销条件的规定拟定撤销“红榜”名单,听取被撤销对象的申诉,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后确定撤销“红榜”名单。撤销名单同时上报市农业局。

当“黑榜”对象经过认真整改,生产经营符合有关规定,经申请县农业局(畜牧局)审核,认定同意撤销后,予以撤销“黑榜”名单。“黑榜”撤销程序:由县农业局(畜牧局)组织专班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核,根据撤销条件的规定确定撤销“黑榜”名单。撤销名单同时上报市农业局。

撤销决定的公布:作出撤销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和县诚信信息网站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由远安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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