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安诚信信息网 > 食品药品制假售假处罚
远安县2014年6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1-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2014年,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各乡镇、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建设“实力远安、生态远安、幸福远安”的总体要求和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工作理念和保障全县人民饮食安全的服务宗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深化专项整治,坚持严管重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县查办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案件115件,罚款29.164万元,对1起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为警示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引导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依法维护消费权益,县食安办根据食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突出、案值较大、影响较坏、容易发生的特点,遴选了6起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县食安办

  2015年1月16日

  一、马某加工豆芽非法添加AB水案

  洋坪镇徐家棚村村民马某,于2013年11月在家中开办豆芽作坊,从事豆芽生产、销售。2013年12月31日,马某从江苏金坛市一个叫杨斌的人手中采购2ml装AB水剂2000支。2014年1月4日,马某在收到AB水剂后,开始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AB水剂,以达到除根、增粗的效果。2014年1月23日,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在马某家中查获AB水剂1947支,无根豆芽140余公斤,豆芽机2台。马波承认生产加工豆芽时已使用53支。经检测,从马某家中查获的AB水剂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成分。

  2014年5月12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禁止被告人马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活动。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涉案AB水剂1947支予以没收。

  二、张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案

  个体工商户张某自2013年5月起从事冷冻肉类及其制品销售业务,主要向远安县境内的卤菜加工经营户提供货源。张某于2014年1月20日从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采购、2014年1月21日收到一批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2014年1月22日,县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张某一间冷冻仓库时,查获无检验检疫合格标志且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共计13个品种,341件,总重量6869.55公斤,进一步调查查实购货款共计51470元。

  2014年3月21日,县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经营的未经检验检疫的13个品种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并处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吕某军违法制售假蜂蜜案

  2014年8月15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某乡镇派出所通报:公安民警在例行夜查过程中,发现可疑非法生产加工蜂蜜作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吕某制售现场发现有蜂蜜香精3瓶(规格1Kg/瓶)、4.5Kg明矾1袋、加工的“蜂蜜”6桶。经向当事人吕某进一步调查,其销售的“蜂蜜”系由吕某添加蜂蜜香精、非法添加明矾而制成。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吕某作出了“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蜂蜜35.1千克、蜂蜜香精175克、明矾4.5公斤;2.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某超市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4年9月15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林某当面举报:举报人于2014年9月13日在远安县某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法式圆葱牛肉饼”一袋(240克/袋),批号为20131108,保质期10个月。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查实该超市于2014年4月开始进购华英樱桃谷(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圆葱牛肉饼,共进货13袋(规格:240克/袋),销售7袋,库存6袋,销售单价为12.80元,所涉金额166.40元。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保质期为10个月。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徐某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

  2014年9月28日早晨7时35分,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于鸣凤镇利民巷巷口发现徐某经营的90.55公斤猪肉无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县畜牧兽医局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徐某作出了“罚款724.4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对90.55公斤猪肉进行补检。

  六、陈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2014年11月21日07时15分,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在旧县镇开展监督执法中,发现旧县镇集镇陈某经营的68.5公斤猪肉无检疫合格证明,肉品联无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县畜牧兽医局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了“罚款616.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对68.5公斤猪肉进行补检。

分享至:
责任编辑: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远安县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205250027
中国宜昌网站群运维服务中心 提供技术支持
鄂ICP备10208537号-2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地址: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5号 邮编:4442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717-3820161

鄂公网安备 420525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