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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2014年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4-04-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一、工作目标

  巩固近年来我县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成果,保持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整治重点

  1、名称与《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完全相同的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

  2、名称包含《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并明示有治疗效果的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

  3、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的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

  4、对于卫生部明确不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的;

  5、被确认为假冒批准文号的非法产品;

  6、非药品宣传功能主治、治愈率的。

  三、整治内容

  1、是否存在经营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或假冒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问题。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非药品产品时,是否按规定与药品有明显分区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检查中,凡是非药品类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暂停该产品销售,并按照标示的产品类别分别处理。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销售非药品的,一律责令改正。

  2、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或假冒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问题。

  检查中,凡是非药品类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暂停该产品销售,并按照标示的产品类别分别处理。

  3、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宣传治疗效果或引用患者作疗效证明的,一律按照《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4、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步骤要求

  1、监督检查阶段:2014年3月1至8月30日

  成立专项检查组,宋世政任组长,成员为李坚斌、杨冯军、李应池。检查组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保健品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和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查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督查总结阶段: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一是组织力量对部分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一次回头看,以巩固检查成果,防止反弹;二是对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认真总结,既要对取得的成果、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又要对碰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三是选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从调查取证、适用法规条款、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为下一步治理工作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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