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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深入开展个体诊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04-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一、时间安排

  自2014年1月开始,6月底结束,为期半年时间。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6日-1月31日)

  摸清底数,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制订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月1日-2月28日)

  个体诊所要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文件,以及《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诊所药事管理药剂机构、人员及制度、药品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等方面开展自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5月31日)

  利用三个月的时间,我局根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要求对辖区内个体诊所进行全面检查,坚持教育、规范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要尽快整改到位,该规范的责令落实规范,同时,严厉查处超范围使用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1日-6月30日)

  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和结果,创建一批规范化药房。

  三、整治重点

  (一)是否配备有经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诊所药事工作;

  (二)是否从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三)是否按要求全面索取供货单位资质材料、签订真实完整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并按规定保存;

  (四)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并做好真实完整的记录,索取并留存了合法票据,做到了票、账、货相符。

  (五)是否有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存储药品;

  (六)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并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企业合格证及每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定期进行养护;

  (七)是否使用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过期失效药品;

  (八)是否违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或自制的制剂;

  (九)是否违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十)特殊药品是否有专人管理、专柜保存、专册登记。

  四、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搞好自查。各诊所要重点对照整治的10条内容逐个自查,实事求是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在2014年2月28日前上报我局药械监管股。

  (二)认真落实整改。各诊所对于自查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到位,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对自查整改不力的诊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其药品的抽样检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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